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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真空玻璃企业标准

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YLD 102.11-2019


钢化真空玻璃  (第二次修订版)


2019年5月31日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主要参考 ISO 19916-1-2018《建筑玻璃-真空隔热玻璃 第一部分:产品简述和隔音隔热性能    的检测方法》、JC/T 1079-2008《真空玻璃》、 GB/T 11944-2012 《中空玻璃》。

本标准与 Q/LYLD 102.11-201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为:

—增加了光学性能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修改了耐久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了应力均匀性试验要求。

—增加了温差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了抗弯强度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雁、李彦兵、王章生、庞世涛、张红霞、李素真、李海洋。

本标准自实施日起代替 Q/LYLD 102.11-2018。

 

钢化真空玻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真空玻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家电和其它保温隔热、隔音等用途的钢化真空玻璃,包括用于夹层、中空等复合制品中的钢化真空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16 外径千分尺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8484 -2008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验方法

GB/T 8485-2008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验方法

ISO 19916-1-2018 建筑玻璃-真空隔热玻璃 第一部分:产品简述和隔音隔热性能的检测方法

ISO 9050-2003 建筑玻璃.透光率、太阳光直接投射率、太阳能总透射率及紫外线透射率及相关光学系数的测定

GB 11614-2009 平板玻璃

GB/T 11944-2012 中空玻璃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2 部分: 钢化玻璃

GB/T 5137.1-200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力学性能试验

GB/T 18144-2008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JC/T 1079-2008 真空玻璃

ANSI Z97.1-2015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性能分类及测试方法

QB/T 2433-2011 钢卷尺

JB/T 7979 塞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真空玻璃 vacuum insulating glass:两片或两片以上玻璃基板以支撑物隔开,周边密封,在玻璃基板间形成高真空层(P≤0.1 Pa)的玻璃制品。

钢化玻璃 tempered glass: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钢化真空玻璃 tempered vacuum insulating glass:构成真空玻璃的玻璃基板为钢化玻璃,具有钢化玻璃全部或部分特性的真空玻璃制品。

封口片 vacuum sealing sheet:用于对真空玻璃抽气口进行密封的一种片状构件。

支撑物 pillar:在构成真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之间起隔离支撑作用的构件。


4 材料

构成钢化真空玻璃的基板原片可采用平板玻璃、镀膜玻璃、夹层玻璃和压花玻璃等。平板玻璃应符合GB11614 中平板玻璃优等品的质量要求,镀膜玻璃应符合GB/T18915的规定,夹层玻璃应符合GB15763.3的规定。

构成钢化真空玻璃的钢化玻璃应符合GB15763.2的规定。

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构成钢化真空玻璃的其它构件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5 钢化真空玻璃的技术要求及相应检验方法

钢化真空玻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 1 技术要求及对应条款

项目要求技术要求实验方法
尺寸及外观质量尺寸及其允许偏差5.16.1
外观质量5.26.2
一般性能光学性能5.36.3
保温隔热性5.46.4
隔声性能5.56.5
耐久性试验5.66.6
安全性能表面应力5.76.7
抗冲击性5.86.8
碎片状态5.96.9
霰弹袋冲击5.106.10
温差试验5.116.11
抗弯强度5.126.12

5.1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5.1.1 长度及宽度偏差

按 6.1.1 进行检验,对于平型钢化真空玻璃制品,其长度和宽度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 mm

公称厚度边的长度
L≤ 1001000 < L≤ 2000L>2000
≤12±2.0+2.0
     - 3.0
±3.0
> 12±2.0+2.0
     - 3.0
±3.0
注:公称厚度为组成真空玻璃的两片玻璃公称厚度之和加上真空腔厚度(0.3mm)。

5.1.2 厚度偏差

按 6.1.2 进行检验,钢化真空玻璃的厚度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厚度允许偏差 单位: mm

公称厚度允许偏差
≤ 12±0.4
>12供需双方商定
注:公称厚度为组成真空玻璃的两片玻璃公称厚度之和加上真空腔厚度(0.3mm)。

5.1.3 对角线差

按 6.1.3 进行检验,对于矩形钢化真空玻璃制品,其对角线差值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 0.2%。

5.1.4 叠差

按 6.1.4 进行检验,平面钢化真空玻璃的叠差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允许叠差 单位: mm

长(宽)度允许叠差
L ≤10002
1000 < L ≤ 20003
L > 20004

5.1.5 弯曲度

按照 6.1.5 进行检验,弯曲度应满足表 5 的规定。

表 5 真空玻璃弯曲度 单位: mm

公称厚度弓形弯曲度
≤ 120.3%
> 12供需双方商定

注:公称厚度为组成真空玻璃的两片玻璃公称厚度之和加上真空腔厚度(0.3mm)。

5.2 外观质量

5.2.1 玻璃外观质量

按 6.2.1 进行检验,钢化真空玻璃外观质量应满足表 6 的规定。

表 6 真空玻璃的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质量要求
划伤

宽度≤0.2 mm 的轻微划伤,长度≤20 mm 时,每平方米面积至多允许存在 4 条;

宽度在 0.2 mm~0.5mm 的划伤,长度≤25 mm 时,每平方米面积至多允许存在 4 条;

爆边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 10 mm,自玻璃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 2 mm,自板面

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 1.5 mm 的爆边 1 个。

内面污迹不允许
裂纹不允许

5.2.2 边部质量

按 6.2.2 进行检验。

边部加工质量:钢化真空玻璃边部加工应磨边倒角,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

封边质量:封边后的熔封接缝应保持饱满、平整,有效封边宽度应≥5 mm 且≤10 mm。

5.2.3 封口片质量

按 6.2.3 进行检验,封口片应平整,不高于玻璃基板外表面 2 mm。

5.2.4 支撑物

按 6.2.4 进行检验,支撑物的排列质量应满足表 7 的规定。

表 7 支撑物的排列质量

缺陷种类质量要求
缺位连续缺位不允许,非连续性缺位每平米不允许超过 3 处
重叠不允许
多余每平方米不允许超过 3 处

5.3 光学性能

按 6.3 进行检验,钢化真空玻璃的光学性能由供需双方确定。

5.4 保温隔热性能

按 6.4 进行检验,真空玻璃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 2.8W/(m2·K)。

5.5 隔声性能

按 6.5 进行试验,钢化真空玻璃隔声量应≥35dB。

5.6 耐久性试验

按 6.6 进行试验,钢化真空玻璃试验前后 K 值的变化量△K≤0.10 或 K 值变化率△Kr ≤10.0%。试验后,6 块试样应全部满足要求为合格。如果有一块不合格,可另取 6 块备用试样重新试 验,6 块试样均符合要求为合格。

5.7 表面应力

钢化真空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 90 MPa,表面应力均匀性≤10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 3 块试样进行试验, 按 6.7 规定的方法进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 块试样 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 2 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 3 块试验,如果 3 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5.8 抗冲击性

以制品为试样,取 6 块试样进行试验, 按 6.8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 1 块为合格, 多于或等于 3 块为不合格。

破坏数为 2 块时,再另取 6 块进行试验, 试样必须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5.9 碎片状态

以制品为试样,取 4 块试样进行试验,按 6.9 规定的方法进行,每块试样在任何 50 mm × 50 mm

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 8 的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 75 mm。

表 8 最少允许碎片数

玻璃类型公称厚度/mm最少碎片数/片
组成真空玻璃单层玻璃3~1230

5.10 霰弹冲击

以制品为试样,取 4 块试样进行试验,按 6.1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满足 ANSI Z97.1-2015 或 GB 15763.2-2005 对钢化玻璃霰弹冲击要求。

5.11 温差试验

按 6.11 进行试验,试验后样品外观应完好,不能出现裂纹及支撑点破碎现象。钢化真空玻璃试验 前后 K 值的变化量△K≤0.10 或传热系数变化率△Kr≤10.0%。试验后,6 块试样应全部满足要求为合 格。如果有一块不合格,可另取 6 块备用试样重新试验,6 块试样均符合要求为合格。

5.12 抗弯强度

按照 6.12 进行试验,钢化真空玻璃的抗弯强度应≥150MPa。试验后,10 块试样应全部满足要求为 合格。如果有一块不合格,可另取 10 块备用试样重新试验,10 块试样均符合要求为合格。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及允许偏差

6.1.1 长度及宽度偏差

以制品为试样,用最小刻度为 1 mm 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

6.1.2 厚度偏差

以制品为试样,使用符合GB/T1216规定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在距玻璃板边15 mm 内的四边中点测量。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厚度值,并按照 GB/T8170 修约到小数点后一位。

6.1.3 对角线差

以制品为试样,用最小刻度为 1 mm 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

6.1.4 叠差

以制品为试样,用最小刻度为 0.5 mm 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沿周边测量,读取叠差最大值。

6.1.5 弯曲度

将试样在室温下放置 4h 以上, 测量时把试样垂直立放,并在其长边下方的 1/4 处垫上 2 块垫块。用 一直尺或金属线水平紧贴制品的两边或对角线方向,用塞尺测量直线边与玻璃之间的间隙,并以弧的高 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弓形时的弯曲度。

6.2 外观质量

6.2.1 玻璃外观质量

以制品为试样,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试样正面约 600 mm 处进行目视检查(如 有膜,膜面面向观察者)。缺陷尺寸用精度 0.1 mm 的读数显微镜测定;划伤的长度用最小刻度为 0.5 mm 的钢卷尺测量。

6.2.2 边部质量

边部加工质量:以制品为试样,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试样正面约 600 mm 处进 行目视检查。

封边质量:有效封边宽度用最小刻度为 0.5 mm 的钢直尺或卡尺进行测量(见图 1 中尺寸 W)。

untitled.png

图中:W-有效封边宽度,单位: mm

图 1 钢化真空玻璃有效封边测量示意图

6.2.3 封口片

以制品为试样,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试样正面约 600 mm 处进行目视检查(如 有膜,膜面面向观察者)。

封口平整度:用最小刻度为 0.02 mm 的卡尺进行测量。

6.2.4 支撑物

以制品为试样,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试样正面约 600 mm 处进行目视检查(如 有膜,膜面面向观察者)。

6.3 光学性能

钢化真空玻璃的光学性能根据 ISO9050-2003 进行检测。

6.4 保温隔热性能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 3 块长宽均≥300mm 的平型钢化真空 玻璃样品。

钢化真空玻璃保温隔热性能也可按照 ISO 19916-1-2018 附录 A 中的方法进行测定。

当进行型式试验或仲裁试验时,钢化真空玻璃保温隔热性能按照 GB/T8484-2008 进行测定。

6.5 隔声性能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 1 块 1000 mm×1000 mm 平型钢化真 空玻璃样品。

钢化真空玻璃隔声性能按照 GB/T8485-2008 进行测定。

6.6 耐久性试验

6.6.1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 6 块 510 mm × 360 mm 平型钢化 真空玻璃样品。耐久性试验前应先按照 ISO 19916-1-2018 附录 A 规定测量 K 值。样品应在生产后,在 室温下储存不少于 24 小时后进行测量,样品间偏差应不大于 10%。

6.6.2 按 ISO 19916-1-2018 中第 7 项要求进行检测,应测量每块试样耐久性试验前后的 K 值。真空玻 璃 K 值的变化率为耐久性试验前后 K 值的差的绝对值(K 值变化量)与耐久性试验前真空玻璃 K 值的 百分比。

6.7 表面应力

6.7.1 试样

以制品为试样,按照 GB/T 18144-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6.7.2 测量点的规定

如图 2 所示,距长边 100 mm 的距离上,引平行于长边的 2 条平行线,并与对角线相交于 4 点,这

4 点以及制品的几何中心点即为测量点,若测量点在以支撑点为中心半径 15mm 范围内,选取该范围外

的点进行测试。

untitled1.png

图 2 测量点示意图

不规则形状的制品,其应力测量点由供需双方商定。

6.7.3 测量结果

测量结果为各测量点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表面应力均匀性:同一片钢化玻璃表面应力的最大测量值与最小测量值的差值的绝对值。

6.8 抗冲击性试验

6.8.1 试样为与制品同厚度、同种类的,且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造的尺寸为 300 mm(0 mm,+10 mm)×300 mm(0 mm,+10 mm)的平型钢化真空玻璃。

6.8.2 试验装置应符合 GB/T5137.1-2002 抗冲击试验装置的规定。

6.8.3 使用直径为 38mm(质量约 227±2 g)表面光滑的钢球放在距离试样表面 900 mm 的高度,使其 自由落下,冲击点应在距试样中心 25 mm 的范围内,若测量点在以支撑点为中心半径 15mm 范围内, 选取该范围外的点进行测试。对每块试样的冲击仅限 1 次,观察其是否破坏。试验在常温下进行。

6.9 碎片状态试验

6.9.1 以制品为试样

6.9.2 试验装置

可以保留碎片图案的任何装置。

6.9.3 试验步骤

以制品为试样,按照 GB 15763.2-2005 中 6.6 规定的方法进行。

6.10 霰弹袋冲击试验

6.10.1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 4 块 1930 mm × 864mm 平型钢化 真空玻璃样品。

6.10.2 试验设备

满足 ANSI Z97.1-2015 或 GB 15763.2-2005 中霰弹冲击装置要求。

6.10.3 试验步骤

按照 ANSI Z97.1-2015 中 5.1.2、5.1.3 或 GB 15763.2-2005 中 6.7 步骤进行。

6.11 温差试验

6.11.1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 6 块 510 mm × 360 mm 平型钢化 真空玻璃样品。试验前应先按照 ISO 19916-1-2018 附录 A 规定测量 K 值。样品应在生产后,在室温下 储存不少于 24 小时后进行测量,样品间偏差应不大于 10%。

6.11.2 试验装置

能够提供下述两个阶段试验的试验台。第 1 阶段:单侧高低温循环试验。 500 个循环,每 1h 为一 个温度循环,试样一侧表面为室温,另一侧表面温度从室温升高到 80℃。第二阶段:单侧高温试验。 试 样一侧表面为室温,另一侧表面温度为 100℃,保持 21 天。温度曲线如图 3 所示。

untitled2.png

说明:

1—第一阶段:单侧高低温循环试验;

2—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间隔至少 24h;

3—第二阶段:单侧高温试验;

6.11.3 温差试验后应测量每块试样 K 值。真空玻璃 K 值的变化率为试验前后 K 值的差的绝对值(K 值变化量)与试验前真空玻璃 K 值的百分比。

6.12 抗弯强度试验

6.12.1 试样为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 10 块 1100±5 mm × 360±5 mm

平型钢化真空玻璃样品。

6.12.2 试验装置应满足 ISO 1288-3-2016 中第 5 项装置要求。

6.12.3 按照 ISO 1288-3-2016 中第 7、8 项进行试验及数据处理。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保温性能。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试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正常生产满 2 年时。

4)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同一原片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真空玻璃制品应组成一批。

7.2.2 抽样

7.2.2.1 出厂检验按表 9 进行随机抽样。

表 9 抽样表     单位 块

批量范围抽样数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
≤50501
50~1501012
>1501523

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 300 块时,以每 300 块为 1 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 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2.2.2 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若用制品检验时,按出厂检验抽样规则进行抽样,根据检验项目所要求的 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与制品相同材料、相同厚度和相同工艺条件 下制备的试样。

7.3 判定规则

若尺寸偏差、外观质量、保温性能的任意一项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表 9 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 产品该项检验项目不合格。

其它性能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玻璃之间应用不易划伤玻璃的间隔材料隔开,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

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

8.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湿"等字样。

8.3 运输

运输时,产品应竖直放置,长度方向应与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竖直放置贮存在干燥的室内。